乐居买房讯 商转公贷款,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若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已经办理了商贷,现又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便可以办理该贷款,其本质是一笔公积金贷款。据了解,兰州市于2008年停止受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近日,有市民在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建议放开住房贷款“商转公”政策,针对兰州市购房贷款“商转公”事宜,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答复:
一、贷款资金支付不符合规定
缴存职工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其购房款已全额向售房人或售房单位支付完毕,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资金只能向其本人或商业贷款银行支付。这种资金支付途径不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支付的规定,即“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单位、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二、如何在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规定:“缴存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兰州公积金中心允许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缴存职工可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向兰州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全部还清后只能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目前,尽管兰州公积金中心因《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受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但缴存职工可通过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减轻还款压力。职工若再次购房时,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去年9月,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了公积金+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方式,但商业贷款跟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同,期待“商转公”政策早日放开,这不仅有利于缓解普通家庭购房压力,对我市招才引智、城市引力等方面也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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