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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什么时候出台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来源:乐居买房2021-08-25 07:00:00

  一些购房朋友会有这样的困惑:之前由于自身条件达不到公积金贷款条件符合时,希望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不知道这样的转换可不可以,有没有什么条件要求以及如何办理?

  近日,有市民在领导留言板上留言:“兰州目前只有购买新房时可以混合贷,但没有已购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这一政策,希望尽快研究出台商转公政策,以及多方位惠民政策”。

  针对市民提出的问题,兰州公积金中心给出了答复:缴存职工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其购房款已全额向售房人或售房单位支付完毕,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资金只能向其本人或商业贷款银行支付。这种资金支付途径不符合《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支付的规定,即“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单位、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如何在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合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353-2019)《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规定:“缴存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兰州公积金中心允许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缴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余额对账单或还清贷款的凭证,如所购房屋在提取职工配偶名下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即可向兰州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期内或全部还清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均可提取,还款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全部还清后只能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目前,尽管兰州公积金中心因《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不受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但缴存职工可通过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减轻还款压力。职工若再次购房时,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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